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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恶意讨薪)优秀5篇-凯发k8官网下载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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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薪申请 篇一

本人于2018年9月10日至2019年3月15日在xxx公司xxx施工项目部担任,停电专责职务,已有6个月,xxx工程(标段x)承包人:xxx,月薪5000/月,总价:30000元,本人帮忙垫付2590元,已支付13000元,剩余:19590元,至今未付,多次讨要未果,特恳请劳动监察部门给予帮助,讨回我的血汗钱。

申请人:xx

2020/1/22

浅谈预防和恶意讨薪 篇二

浅谈预防和杜绝恶意讨薪

每到春节,农民工讨薪问题很容易便成工作重中之重。政治高度唤作维稳,劳资问题唤作欠薪。对此,我认真对施工经历过的案子进行分析,是欠薪还是恶意讨薪?如确实属欠薪,理应千方百计支付农民工工资,这不仅仅是企业尊严的问题,甚至是法律红线的问题。但是,如属恶意讨薪,我们公司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保护自已的正常生产经营,维护自已的合法权益。

一、恶意讨薪的表现形式及产生的原因

所谓恶意讨薪,是指包工头串通部分农民工,伪造证据,虚报、冒领工资,或者煽动农民工采取激进手段要挟、勒索,超额索赔以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具体来讲,一般有以下几种形式:

1、包工头许以部分农民工高额工资,并堂而皇之签订虚假的劳动合同,预设高于合同工期内的劳务结算总额,从而变相获得超额利润;

2、包工头将其所承建工程隐瞒施工单位非法转包,结算时有合同签订人进行结算,而结算后故意失踪,暗中让无资质人员索要工费;

3、包工头将工费结算完毕后,与部分农民工窜通,采用打白条的方式,以临时用工未结算的理由,向承包单位索要工费;

4、未签定施工合同,或签定合同进场后,不进行实际施工作业或只少量进行施工作业,经过一段时间后,以人工费,机械费、调迁费涨价等为理由,以漫天要价或超出合同价许多为由,索要相关费用;

5、个别公司管理人员在没有授权的情况下,与包头工相勾结,以虚报、谎报的形式,在租赁台班,临时用工单上签字认可相关费用; 6.包工头发生亏损或价款支付不到位的情况下,不履行协议,指使农民工以拖欠工资的名义向公司追要。

产生这一问题的原因在于:一是包工头充分利用相对弱势群体的便利,以悲情做为旗号,获得许多媒体的同情,客观上给施工单位造成巨大的压力,迫使施工单位息事宁人。二是个别行政部门一味迎合政策导向,不作为或少作为,给包头工有了可趁之机。三是个别建设单位对农民工工资实行免争议支付,只要农民向建设单位讨薪,建设单位就从施工单位应得但未付款项中支付。四是个别建设单位在计量款中扣除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客观上给公司带来巨大的资金压力。五是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正常的合同纠纷诉求渠道被行政部门予以干预,也给包头工提供了便利。六是公司的管理缺陷给包头工带来了利益寻租之机。

这一切的后果便是:处于整个建筑市场链条环节的施工单位,上有政策,下有压力,不仅处于二难的境地,而且受到了巨额损失。对于我们公司而言,必须要在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堵塞管理漏洞,做到有理、有据、有证,不给分包商可趁之机,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

二、恶意讨薪的管理缺陷

1、借壳准入。当前,公司往往采取准入的方式以规避风险。实际上,劳务分包商的资质与实际施工人(即包头工)并非一个主体,而是一种合同约定:即上交资质单位管理费之后,以农民工组成施工主体。这就先天地存在再次分包。2.无合同进场。公司由于工期要求紧,加之中标后劳动力采购准备不足,往往采用边谈合同边进场,或进场后再谈合同的方式,客观上给了分包商攫取超额利润的机会。

3、未审查劳动合同。即使是按照合同约定进场施工后,公司未对分包商使用的农民工的务工合同进行审查,或审查不严。一方面,在合同工期内,农民工工资总额超出了工费承包总额,另一方面,劳动合同对工资未有约定或约定不细,给分包商人为加大工资额度提供了便利。

4、进场验证过程控制不严。由于农民工的流动性较强,中途调整人员的事情较为常见,公司往往仅对首次进场人员进行验证、登记,而在过程中缺少监控,这给不法分包商虚报人员,瞒领工资带来可趁之机。

5、分包商违法分包。分包商违法分包较为常见,他们往往组织一些未有资质的队伍进场施工。违反了《合同法》相关规定。按照社保部的有关规定,其风险最终将由公司来承担。

6、考勤监控不力。农民工中途调整或出工不出力,在合同工期内未完成预定的工作量,造成分包商亏损或持平。他们往往利用考勤监控不力的时机,采取增加工资总额的方式,把亏损压力转移到公司。

7、授权不明。公司的项目部管理人员,在处理现场临时性用工时,往往就地予以签认,加之人情、面字等情况,便给分包商二次追讨工费提供了机会。8.未有效地转移风险。有资质分包商与公司是合同关系。实际情况是:我们往往只与实际施工人发生关系,而合同主体却束之高阁。在有据、有证的情况下,我们可以合法地向有资质的分包商进行法律追讨。

9、当地政策法规不明。施工所在地的省人大对省内施工单位特别是农民工有许多政策性的规定。我们不能无视这一规定,而应对其规定进行详细的研究,根据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对策,最大限度地减少风险。

三、应采取的对策

1、合理规避风险。现在我们名义上采用的都是有资质的劳务管理队伍,实际情况却大相径庭。除了客观环境以外,凡发生恶意讨薪而迫于现实,由公司支付工费的情况下,应依据合同,对合同主体进行追讨,以期把损失降到最低。

2、建立自己的架子队伍和劳务公司,降低成本。由于客观环境的变化,现在公司的职工无论能否胜任,均成为项目部的管理人员。应根据个人的工作能力,进行区分,符合管理岗位要求的,从事管理工作,不符合要求的,应直接参加具体的工程施工。

3、建立黑名单制度。一是凡存在恶意讨薪的分包商,一律不准下次准入,并以函告的形式通知对方;二是为防止借壳准入,应对实际施工人(分包商的授权委托人)建立相应的黑名单制度。三是应调查了解分包商在其它地区是否有恶意讨薪形为,一旦核实,不得准入。四是凡发生再次分包的分包商或实际施工人,应拉入黑名单,不得准入。

4、加强项目部内部管理。一是严格实行民工登记造册、实发工资、事前控制管理方法。二是要严格规定公司管理人员的对外授权行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出具签字类的证明,更不得交与分包商。三是加强廉政建设,严防管理人员与分包商相互勾结。

5、建立相关方勾通渠道。公司要了解当地有相关政策与法律,特别是要与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法院、公安等行政执法主体协商勾通,共同建立恶意讨薪的预警措施。我们公司在有理、有证、有据的情况下,可移送执法机关进行处置。

恶意讨薪 篇三

每到两节,农民工讨薪问题便成工作重中之重。政治高度唤作维稳,劳资问题唤作欠薪。对此,我们不必汲汲于舆论之于弱势群体的导向,而需认真对个案予以区分,是欠薪还是恶意讨薪?如确实属欠薪,理应千方百计支付农民工工资,这不仅仅是企业尊严的问题,甚至是法律红线的问题。但是,如属恶意讨薪,施工企业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保护自已的正常生产经营,维护自已的合法权益。

一、恶意讨薪的表现形式及产生的原因

所谓恶意讨薪,是指包工头串通部分农民工,伪造证据,虚报、冒领工资,或者煽动农民工采取激进手段要挟、勒索,超额索赔以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具体来讲,一般有以下几种形式:

2、包工头许以部分农民工高额工资,并堂而皇之签订虚假的劳动合同,预设高于合同工期内的劳务结算总额,从而变相获得超额利润;

3、包工头将其所承建工程隐瞒施工单位非法转包,结算时有合同签订人进行结算,而结算后故意失踪,暗中让无资质人员索要工费;

4、包工头将工费结算完毕后,与部分农民工窜通,采用打白条的方式,以临时用工未结算的理由,向承包单位索要工费;

5、未签定施工合同,或签定合同进场后,不进行实际施工作业或只少量进行施工作业,经过一段时间后,以人工费,机械费、调迁费涨价等为理由,以漫天要价或超出合同价许多为由,索要相关费用;

6、个别中标单位管理人员在没有授权的情况下,与包头工相勾结,以虚报、谎报的形式,在租赁台班,临时用工单上签字认可相关费用;

7、包工头发生亏损或价款支付不到位的情况下,不履行协议,指使农民工以拖欠工资的名义向中标单位追要。

产生这一问题的原因在于:一是包工头充分利用相对弱势群体的便利,以悲情做为旗号,获得许多媒体的同情,客观上给施工单位造成巨大的压力,迫使施工单位息事宁人。二是个别行政部门一味迎合政策导向,不作为或少作为,给包头工有了可趁之机。三是个别建设单位对农民工工资实行免争议支付,只要农民向建设单位讨薪,建设单位就从施工单位应得但未付款项中支付。四是个别建设单位在计量款中扣除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客观上给中标单位带来巨大的资金压力。五是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正常的合同纠纷诉求渠道被行政部门予以干预,也给包头工提供了便利。六是中标单位的管理缺陷给包头工带来了利益寻租之机。

这一切的后果便是:处于整个建筑市场链条环节的施工单位,上有政策,下有压力,不仅处于二难的境地,而且受到了巨额损失。对于中标单位而言,必须要在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堵塞管理漏洞,做到有理、有据、有证,不给分包商可趁之机,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

二、恶意讨薪的管理缺陷

1、借壳准入。当前,中标单位往往采取准入的方式以规避风险。实际上,劳务分包商的资质与实际施工人(即包头工)并非一个主体,而是一种合同约定:即上交资质单位管理费之后,以农民工组成施工主体。这就先天地存在再次分包。

2、无合同进场。中标单位由于工期要求紧,加之中标后劳动力采购准备不足,往往采用边谈合同边进场,或进场后再谈合同的方式,客观上给了分包商攫取超额利润的机会。

3、未审查劳动合同。即使是按照合同约定进场施工后,中标单位未对分包商使用的农民工的务工合同进行审查,或审查不严。一方面,在合同工期内,农民工工资总额超出了工费承包总额,另一方面,劳动合同对工资未有约定或约定不细,给分包商人为加大工资额度提供了便利。

4、进场验证过程控制不严。由于农民工的流动性较强,中途调整人员的事情较为常见,中标单位往往仅对首次进场人员进行验证、登记,而在过程中缺少监控,这给不法分包商虚报人员,瞒领工资带来可趁之机。

5、分包商违法分包。分包商违法分包较为常见,他们往往组织一些未有资质的队伍进场施工。违反了《合同法》相关规定。按照社保部的有关规定,其风险最终将由中标单位来承担。

6、考勤监控不力。农民工中途调整或出工不出力,在合同工期内未完成预定的工作量,造成分包商亏损或持平。他们往往利用考勤监控不力的时机,采取增加工资总额的方式,把亏损压力转移到中标单位。

7、授权不明。中标单位的管理人员,在处理现场临时性用工时,往往就地予以签认,加之人情、面字等情况,便给分包商二次追讨工费提供了机会。

8、未有效地转移风险。有资质分包商与中标单位是合同关系。实际情况是:我们往往只与实际施工人发生关系,而合同主体却束之高阁。在有据、有证的情况下,我们可以合法地向有资质的分包商进行法律追讨。

9、当地政策法规不明。施工所在地的省人大对省内施工单位特别是农民工有许多政策性的规定。我们不能无视这一规定,而应对其规定进行详细的研究,根据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对策,最大限度地减少风险。

三、应采取的对策

1、合理规避风险。现在我们名义上采用的都是有资质的劳务管理队伍,实际情况却大相径庭。除了客观环境以外,凡发生恶意讨薪而迫于现实,由中标单位支付工费的情况下,应依据合同,对合同主体进行追讨,以期把损失降到最低。

2、建立自己的架子队伍,降低成本。由于客观环境的变化,现在中标单位的职工无论能否胜任,均成为项目部的管理人员。应根据个人的工作能力,进行区分,符合管理岗位要求的,从事管理工作,不符合要求的,应直接参加具体的工程施工。

3、建立黑名单制度。一是凡存在恶意讨薪的分包商,一律不准下次准入,并以函告的形式通知对方;二是为防止借壳准入,应对实际施工人(分包商的授权委托人)建立相应的黑名单制度。三是应调查了解分包商在其它地区是否有恶意讨薪形为,一旦核实,不得准入。四是凡发生再次分包的分包商或实际施工人,应拉入黑名单,不得准入。

4、加强项目部内部管理。一是严格实行民工登记造册、实发工资、事前控制管理方法。二是要严格规定中标单位管理人员的对外授权行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出具签字类的证明,更不得交与分包商。三是加强廉政建设,严防管理人员与分包商相互勾结。

5、建立相关方勾通渠道。中标单位要了解当地有相关政策与法律,特别是要与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法院、公安等行政执法主体协商勾通,共同建立恶意讨薪的预警措施。中标单位在有理、有证、有据的情况下,可移送执法机关进行处置。

报告(恶意讨薪 篇四

报告

(关于2012年8月12日宛平经适房1、2、3#楼工人恶意讨薪事件)致丰台区建委:

由北京市丰房建筑工程公司承建的宛平经济适用房项目,1#、2#、3#楼工程施工过程中,于2012年8月12日发生农民工恶意讨薪事件,其事发单位为“安徽慧达劳务公司的钢筋班组”。

事发经过:该钢筋班组于2012年7月24日,共29人进驻我项目部生活区,并于7月26日正式开始施工,该班组施工陆续至8月10日,由于施工能力不符合我部要求,我部要求劳务公司更换施工人员。劳务公司在处理施工人员结账过程中,其中有2位恶意讨薪工人挑拨其他工人闹事,并将钢筋班组长及劳务公司另一名工人打伤,而后该闹事人员报警。我丰房建筑工程公司的主管领导接到汇报后积极安排项目部配合丰台建委的领导、劳动局的两位领导及两位警官共同解决此事件。

事发处理结果:在各有关领导的指挥及大力支持下,于2012年8月13日早8点前将27位工人工资,按实际工资表发放到位,由工人当场确认签字,并留影像资料为证。其中2位恶意讨薪并伤人农民工目前在逃。截止8月13日8点前,该班组农民工已全部撤场。该劳务公司通过该事件,深刻意识到自己的不足,并深刻进行了检讨。

该事件我部深思自身管理漏洞,认真总结不足,保证在今后的施工中,坚决杜绝此类现象的发生。我项目部在此对该事件的发生,而造成的不良影响表示深深地歉意。

北京丰房建筑工程公司

宛平经适房项目部

2012年8月13日

浅谈杜绝农民工的恶意讨薪 篇五

浅谈杜绝农民工的恶意讨薪

摘要:“恶意讨薪”的根源在于“恶意欠薪”,清欠运动最大的债主其实就是政府本身。“恶意讨薪”现象愈演愈烈是农民工权益保障制度不健全的一种体现,国家作为强制实施的第三方失败是导致农民工权益保障制度不健全的根本原因,农民工的自身局限性也进一步削弱了其权益保障制度的效用。

关键词:恶意讨薪,农民工,权益

abstract: “malicious please pay” root lies in “malicious wage”, qingqian movement's largest creditor in fact is that the government itself.“malicious please pay” phenomenon intensified migrant rights protection system is not sound a manifest of the country as a compulsory third-party failure is lead to migrant workers rights and interests protection system is not sound the root causes of the peasant workers' own limitations and further weaken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protection system utility.key words: please pay malicious, migrant workers, rights and interests

中图分类号:d422.6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何谓“恶意讨薪”?具体来说,一是通过“民工讨薪”解决工程各方合同纠纷,怂恿民工以群体性讨薪为名,拉横幅、堵塞道路、阻碍交通、封锁出入口、爬楼、爬塔吊、切断水电、冲击施工现场等方式向施工方施加压力,以达到尽快解决的目的;二是由“黑包工头”蓄意组织、操纵外来务工人员制造事端,造成群体性事件。

1“恶意讨薪”的来源

1.1 “恶意讨薪”的现状

2003年底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清欠农民工工资运动。由于社会大众往往同情弱者,此后,但凡出现“讨薪”现象,由于社会舆论导向的压力、政府的关注、建设管理单位的施压,作为“恶意欠薪”之主体的施工单位都会本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原则尽快息事宁人。清欠运动为农民工讨回了大量的欠款,但问题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根据《中国建筑业统计年鉴―2010》,2009各地区建筑业企业应收工程款累计为12130亿元,占该建筑施工企业总产值82517亿元的14.7%。清欠运动开展前后,虽然应收工程款(或拖欠工程款)占比施工企业总产值一项从2003的15.9%下降至2009的14.7%,但欠款绝对数额增加了近5461亿元,增加了148.8%。

根据《中国建筑业统计年鉴―2010》,当年建筑业从业人员总数为3315万人,除各类建筑业企业人员之外的其他人员总数为2556.4万人,这其中绝大部分人员为民工,占总从业人员的77.1%。大量的工程款被拖欠直接导致占建筑业从业人员70%以上的农民工的工资被“恶意欠薪”。2003年底政府发动全国范围的清欠运动,其真正背景是在法治系统作为国家第三方强制的直接工具无法解决后,中央政府被迫以行政性运动的方式试图解决这一问题。

1.2 政府方面的原因

在以政府投资为主导的投融资体制下,政府实际上成了最大的工程发包商。而政府官员在进行工程投资决策时不科学,即使项目资金不到位,条件不成熟,也受政治因素影响上项目,搞政绩工程,从而大量拖欠承包商工程款。被拖欠的建筑施工企业,在僧多粥少的激烈竞争中,对政府欠款敢怒不敢言,害怕关系闹僵很难再承接到工程,于是在资金缺乏的情况下,拖欠农民工工资、材料设备费等从而形成债务链,形成政府――承包商――劳务分包商――农民工债务链,农民工处于资金链的最后环节,源头是政府。

从这个意义上说,清欠运动注定演变成为一场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地方政府与承包商、承包商与农民工之间的博弈。相机决策的结果必然是地方政府在执行中央的处理农民工工资权政策上与中央讨价还价,形成大量的博弈行为。各方博弈的最终结果是:处于最弱势的农民工最终在“清欠”无望之后,无奈选择了“恶意讨薪”来增加博弈的砝码,以期得到更高级别的政府重视和社会、媒体的关注。

此外,由于我国建筑市场完善的市场价格机制远未建立,建筑业市场集中度虚高实低,进入壁垒低,退出壁垒高,降价和垫资等畸形价格竞争手段普遍,而一些地方政府在资金不足时更是借机压低承包商的利润,强迫垫资施工,甚至有恶意者会搞些“钓鱼工程”。低价中标的项目在遭遇材料涨价、民工工资涨价之后,许多施工企业往往无力支付或者无力及时付清民工工资,这进一步加剧了建筑业“恶意欠薪”。

2“恶意讨薪”是农民工权益保障制度不健全的一种体现

国家作为强制实施的第三方失败是导致农民工权益保障制度不健全的根本原因。大部分农民工在遭遇“恶意欠薪”之后,在一开始往往选择正常的司法途径维权。但在现行体制下,由于政府作为强制实施的第三方无法有效实施正式契约与农民工维权成本过高,这两者共同导致国家作为强制实施的第三方失败。当下中国农民工在处理工资纠纷时对求助于司法体系讨回公道失去了信心,其行为选择被迫转向更多地使用成本更低的“恶意讨薪”这一私人性质的手段。

农民工自身局限性削弱了权益保障制度的效用。任何制度有效运行都需要有效的执行者和参与者。切实维护农民工的权益离不开农民工自身素质的提高和权利意识与相关权利能力的提升。由于文化教育水平普低,又很少接受相应的职业培训,缺乏专业技能,使得农民工在工地只能从事最简单的体力劳动和技术含量较低的工作。教育水平低下、法律意识淡薄、贫困落后的生存环境以及身处社会底层的劳动条件,构成了农民工自身的局限性,也大大削弱了作为农民工权益保障制度的效用。不健全的农民工权益保障制度和农民工自身局限性对权益保障制度的削弱都使得农民工在遭遇“恶意欠薪”之后,把“恶意讨薪”作为主要的手段。民工恶意讨薪的原因分析

3.1 恶意欠薪的本质原因

建筑业从业民工供求关系改变导致行业信誉缺失。建筑业从业民工文化层次普遍较低,因工作强度大,体力要求高,年龄结构一般为30~50岁。随着社会发展,原有建筑业的民工因年龄、身体等原因,逐渐退出了建筑业。而建筑业工作艰苦,环境恶劣,收入不高,农村剩余劳动力中的年纪较轻、文化程度较高的人不愿意从事该行业,使得建筑业民工补充来源逐渐减少。当退出建筑业的民工多于新加入的民工时,如若工资标准和工作条件不能得到改善,不能吸引更多的新生力量加入行业,建筑业从业民工人数将呈现整体下降态势。

建筑业快速增长导致农民工需求大幅增加,而建筑业行业特点及民工结构变化导致农民工供给整体呈现减少态势,导致建筑业市场供求发生了变化。在建筑业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时,劳务分包商一般会为得到工程而选择忍受“恶意欠薪”,或为得到“欠款”而被迫维持对承包商的信任。工程项目的农民工中,通过亲戚、老乡与朋友介绍进入工地的占多数,这种关系使得农民工对于劳务分包商具有天然的可信赖关系。大多数农民工来自贫困落后地区,文化水平低,法律意识淡薄,短期行为严重,流动性大,难以进行跟踪管理。所有这些使得尽管存在农民工在总量上供过于求的建筑业用工市场仍然处于一种不确定性与不信任程度很高的低水平均衡状态。

在建筑业劳动力市场供求发生变化后,分包商和农民工逐渐发现可承揽工程超出了其本身需求和能力。许多分包商和农民工有了更多的工作渠道。新的工作关系建立的同时也削弱了承包商、劳务分包商及民工之间的信任程度。

3.2 合同纠纷

建筑业行业的特点加剧了合同纠纷。承包商在与劳务分包商签订分包合同时,往往主要以每单位工程量的劳务分包单价为签订的依据,实际上这一单价即为除工程材料(如钢筋、砼等)以外包括机械、油料、小型耗材、电费、管理费用及人工费等的分包单价。

而实际工程施工中,由于原有合同不完善,或者工程变更、工期变更、征迁滞后及天气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导致分包商误工费用增加;部分项目为赶工期,常常要求劳务分包商在一段时期内集中劳力,突击抢工,不但增加了民工的交通费用,同时也使得误工怠工增加;由于集中抢工一般工期较短,民工往往要求更高的工资,这都导致分包商成本增加。在抢工初期,承包商迫于工期压力,为稳定分包商队伍,往往口头承诺分包商的要求,这为以后的工程结算埋下了合同纠纷的隐患。即便当初承包商和分包商签订了补充协议,承包商可能为减轻成本压力而选择违背协议。在现实中,由于承包商与劳务分包商信息不对称,使得承包商对于分包商的成本难以准确衡量,因而分包商往往借机索要高额补偿,导致双方最终难以达成协议。即使双方都能观察到的行为,要在法庭上证明也非常困难,“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反映的就是这样一个现实。建筑行业的特点加剧了合同纠纷,信息不对称削弱了法律对于合同的强制执行和保护,“合意讨薪”不能实现时,“恶意讨薪”便频频出现。结论

拖欠农民工工资是一个产重的社会问题,党和政府正着力解决,典论界呼吁声援不断,有关部门不断出台有利于农民工的政策,法律界甚至提出了“恶意欠薪应按侄占罪或作编罪惩处”的观点。改革要继续,经济要发展,农民朋友还要进城务工,欠薪这一社会现象不可能一夜间消失,枕像生活要继续一样。作为新时期的务工人员,正确的做法是,努力掌握法律知识、熟悉国家相关政策、懂得规避被欠薪的方法枝巧,遇事要冷静,工友、亲人要正面劝慰不帮倒忙,要通过法律手段或向劳动保障部门投诉解决。

参考文献

[1] 郭开元,陈卫东,陈晨。新生代农民工权益保护与犯罪预防研究报告[j]。中国青年研究,2011,9

[2] 刘亚洲。浅析新生代农民工未来打算[j]。科协论坛(下半月),2008,7

[3] 闫绍杰。新生代农民工的价值观[j]。时事,2009,5

注:文章内所有公式及图表请用pdf形式查看。

以上就是差异网为大家整理的5篇《报告(恶意讨薪)》,希望对您有一些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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